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通常都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
(一)借款種類,例如,長期借款或者短期借款等;
(二)幣種,是人民幣還是外幣;
(三)用途,即借款使用的目的;
(四)數額,即借款的數量;
(五)利率,是借款人和貸款人約定的應當收取的利息與出借資金的比率;
(六)期限,是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償還借款的時間;
(七)還款方式,是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以什么結算方式償還借款給貸款人。
要式性。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就該合同關系的存在產生爭議的,推定合同關系不成立。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則合同成立。在這一點上,該合同也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不同、對于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不采用書面形式(《民法典》第668條第1款后段)。
諾成性。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關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為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則有所不同,該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民法典》第679條)。金融機構借款合同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保證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并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fā)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xù),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fā)放的貸款。當前,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fā)商為擔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