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向對方借款的一方稱為借款人,出借錢款的一方稱為貸款人。借款合同依據貸款人的不同可以區(qū)分為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二者都屬于典型的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要式性。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就該合同關系的存在產生爭議的,推定合同關系不成立。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則合同成立。在這一點上,該合同也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不同、對于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不采用書面形式(《民法典》第668條第1款后段)。
個人貸款就是貸款人(一般商業(yè)銀行)向消費者個人或者居民家庭提供的,用于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并規(guī)定貸款利息,并約定按期還本付息的,用于購買自用住房、消費或者小額投資經營的貸款。各家銀行所提供的個人貸款不盡相同。
質押
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