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標準可以分為: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L/C)。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②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L/C)。開證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注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guī)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guī)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guī)定,如信用證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銷, 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跟單信用證及光票信用證。 ①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此處的單據指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如海運提單等),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單據(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 ②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憑不隨附貨運單據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證。銀行憑光票信用證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些非貨運單據,如發(fā)票、墊款清單等。 在國際貿易的貨款結算中,絕大部分使用跟單信用證。
內容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注:“除另有規(guī)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即國際商會600號出版物 (《ucp600》)辦理?!?(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證三原則: 一、信用證交易的獨立抽象原則; 二、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 三、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
在國際貿易活動,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后,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fā)貨;賣方也擔心在發(fā)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后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yè)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