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正申請
海關總署在收到申請人郵遞的紙面申請后才開始進行審核。但是申請人可以通過備案系統(tǒng)隨時了解海關總署受理、審核、核準和駁回申請的全部過程。申請人可以根據海關總署駁回申請的意見,對其申請進行補正。
收到核準或者駁回申請的通知
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海關總署應當在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做出核準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海關總署核準或者駁回備案申請,都應當向申請人發(fā)出書面通知。海關總署駁回申請的,不退還原申請文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guī)定采取郵寄、數(shù)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經核準延期辦理所規(guī)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違反納稅申報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一)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或者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國家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一般納稅人不按規(guī)定申報并核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除按前款規(guī)定處罰外,在一定期限內取消進項稅額抵扣資格和專用發(fā)票使用權,其應納增值稅,一律按銷售額和規(guī)定的稅計算征稅。
下列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應當按期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委托代征稅款報告。
(一)依法已向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包括:
1、各項收入均應當納稅的納稅人;
2、全部或部份產品、項目或者稅種享受減稅、免稅照顧的納稅人;
3、當期營業(yè)額未達起征點或沒有營業(yè)收入的納稅人;
4、實行定期定額納稅的納稅人;
5、應當向國家稅務機關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以及其他稅種的納稅人。
(二)按規(guī)定不需向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以及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三)扣繳義務人和國家稅務機關確定的委托代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