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函的特點:
1、保函依據(jù)商務合同開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務合同,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當受益人在保函項下合理索賠時,擔保銀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論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實際事實。即保函是獨立的承諾并且基本上是單證化的交易業(yè)務。
2、以銀行信用作為保證,易于為合同雙方接受。銀行保函業(yè)務中涉及到的主要當事人有三個:委托人、受益人和擔保銀行,此外,往往還有反擔保人、通知行及保兌行等。
辦理銀行保函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占用企業(yè)本身的授信額度,直接去銀行辦理(很多企業(yè)在銀行并沒有授信額度),這種需要給銀行繳納一定的保證金,通過銀行審核后會出具銀行保函。
保函受益人為招標人或施工合同/采購合同內的甲方,即項目的建設方或項目的業(yè)主或項目的所有權人。在保證人提供擔保前,對于保函受益人信譽、資金實力等進行了核查,若保函內約定受益人實現(xiàn)保函權益(債權)轉讓,或項目所有權等債權轉讓,將影響保證人的擔保風險;根據(jù)擔保法的相關約定,只有明確禁止轉讓或僅對特定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就來自保函受益人變更的風險,應在保函內予以明確。
保函擔保金額在保函開立時應當是明確的,但是合同經(jīng)過被保證人不斷的履行,終未履行部分而須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部分是否應當減少或保證人的責任金額是否應當從一而終的性,這都將直接影響保證人的賠付,該如何約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