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與另一方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中國婚姻法第25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時,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依訴訟程序以判決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的,稱為裁判離婚。中國婚姻法對一方要求離婚規(guī)定了嚴格的程序和處理原則。
離婚訴訟費是人民法院向請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征收的費用,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后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條規(guī)定,監(jiān)護人對無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職責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身體健康;
(二)照顧被監(jiān)護人的生活;
(三)管理和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
(四)代理被監(jiān)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五)對被監(jiān)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六)在被監(jiān)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fā)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