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群婚階段
早過著群居生活的人們,實行的雜亂的性交?!澳信壕与s處而無別” [2] 。原始群婚的早期階段,兄弟姐妹與上下輩之間的婚配是毫無限制的。
血緣婚階段
血緣婚即同輩通婚。恩格斯說:在血緣婚里,婚姻集團是按 輩分來劃分的,在家族范圍以內的所有祖父與祖母,都互為夫妻。他們的子女,即父親和母親,也是如此;同樣的,后者的子女,構成第三個共妻共夫圈子 [3] 。血緣婚也叫班輩婚、兄妹婚,是人類婚姻史上第二種婚姻制度類型。
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xiàn)。其內容主要包括關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
婚姻律師是指以辦理與婚姻關系相關的法律服務為主要業(yè)務的律師。
對于如何保持夫妻親密關系維系問題,經研究中、英、美、法、德、日等國家關于夫妻關系及男女心理專著,發(fā)現(xiàn)男女在胎兒時期由于的刺激差異而大腦發(fā)育就有不同,并由此而發(fā)展為男女間七十三處心理差異。在處理夫妻關系時,由于雙方未能認識到各自對事物的心理反映差異,且大都套用父母輩、甚至祖父母輩的夫妻關系相處的模式,在現(xiàn)代社會生活理念的沖擊下,必然產生各種看似“不可調和”的矛盾,亦或發(fā)生夫妻間的相敬如冰”。而其實,一旦掌握男女心理的差異,并學習一定的夫妻關系相處技巧,夫妻關系必會更為親密、溫暖和幸福。而法律與婚姻心理調整的有機結合,使得婚姻關系調整的積極效果日臻完美。實踐表明:讓來訪者在“”的環(huán)境下作出改善婚姻關系的努力,消除來訪者利益關系的顧慮,比單純的心理調整效果要明顯的多。
通過確認婚姻無效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四種)
我國婚姻規(guī)定了四種無效的婚姻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如果具備上述條件,解除婚姻關系不會困難,一般通過一次訴訟便能解除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