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證
(1)開證申請。開證申請人使用信用證時,應委托其開戶銀行辦理開證業(yè)務。開證申請人申請辦理開證業(yè)務時,應當填具開證申請書、信用證申請人承諾書并提交有關購銷合同。
(2)受理開證。開證行根據申請人提交的開證申請書、信用證申請人承諾書及購銷合同決定是否受理開證業(yè)務。開證行在決定受理該項業(yè)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議付行審核受益人提示的單據后,同意議付的,辦理議付。實付議付金額按議付金額扣除議付日至信用證付款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計算,議付利率比照貼現利率。拒絕議付的,應及時作出書面議付通知,注明拒絕議付理由,通知受益人。議付行可以根據受益人的要求不作議付,僅為其辦理委托收款。
議付行議付后,應通過委托收款將單據寄開證行索償資金。議付行議付信用證后,對受益人具有追索權。到期不獲付款的,議付行可從受益人賬戶收取議付金額。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
一是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二是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yè)務(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三是開證銀行負首要付款責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開證銀行對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責任。
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tǒng)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只能轉讓一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注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