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關系的起源“公共關系”一詞的首次出現(xiàn)是在1807年美國總統(tǒng)托馬斯·杰斐遜的國會演說。根據(jù)愛德華·伯尼斯(EdwardBernays)定義,公共關系是一項管理功能,制定政策及程序來獲得公眾的諒解和接納。
公共關系是指某一組織為改善與社會公眾的關系,促進公眾對組織的認識,理解及支持,達到樹立良好組織形象、促進商品銷售目的等一系列公共活動。
它本意是社會組織、集體或個人必須與其周圍的各種內部、外部公眾建立良好的關系。它是一種狀態(tài),任何一個企業(yè)或個人都處于某種公共關系狀態(tài)之中。它又是一種活動,當一個工商企業(yè)或個人有意識地、自覺地采取措施去改善和維持自己的公共關系狀態(tài)時,就是在從事公共關系活動。
自從公共關系誕生以來,人們給其下一個準確定義的努力就沒有停止過。由于每個人的認識角度不同,對公共關系內涵的理解也各異,于是就形成了許許多多的公共關系定義。20世紀70年代中期,美國的公共關系學者萊克斯·哈洛(RexHarlow)博士就搜集到472個公共關系的定義;還有人說,公共關系的定義已有上千條之多。于是有人不無幽默地說有多少公共關系學者,便有多少種公共關系的定義。
公共關系的主體是社會組織,盡管有些個人,如在競選中的候選人、國家公務員、社會名流等等,為了某種特殊利益也舉辦公關活動,但他們在從事公共關系活動時,不是以自然人的身份,而是以法人的面目出現(xiàn)的。研究組織是社會學的課題,而公共關系學主要是從公共關系活動的角度,對組織相關的性質進行一些必要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