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標志不宜多設。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個以上警告標志時,原則上只設置其中最需要的一個。(警告標志:警告車輛,行人注意道路前方)
交通標志的形狀一般使用規(guī)則如下:
a. 正等邊三角形:用于警告標志;
b. 圓形:用于禁令和指示標志;
形狀
正等邊三角形:用于警告標志
圓形:用于禁止和指示標志
倒等邊三角形:用于“減速讓行”禁止標志
八角形:用于“停車讓行”禁止標志
叉形:用于“鐵路平交道口叉形符號”警告標志
方形:用于指路標志,部分警告、禁止和指示標志,旅游區(qū)標志,輔助標志,告示標志等
除個別標志外,標志邊框的顏色與標志的圖形或字符的顏色一致,除指示標志外標志襯邊的顏色應與標志底色一致。
1968 年,聯(lián)合國公布《道路交通和道路標志、信號協(xié)定》作為各國制定交通標志的基礎。從此各國的交通標志在分類、形狀、顏色、圖案等方面逐漸向國際統(tǒng)一的方向發(fā)展。伴隨著機動車的普及和道路發(fā)展,越來越多的國家和政府意識到了交通標志標線的重要作用,在一些發(fā)達國家的帶領和推動下,利用這些簡單的交通控制設施,實現(xiàn)了交通與管理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同時,在歐盟、聯(lián)合國等國際組織的努力推動下,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入了國際道路交通標志、信號的統(tǒng)一運動中,想方設法為實現(xiàn)國際便利交通,進行新的嘗試。
支撐結構
(1)交通標志立柱、橫梁等可采用鋼管、H型鋼、槽鋼及鋼筋混凝土等材料制作,鋼管頂端應設置柱帽。鋼構件應進行防腐處理。
(2)交通標志應設置鋼筋混凝土基礎,位于橋梁段的單柱式交通標志可采用鋼結構附著在橋梁上。